民用航空法是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的基础性法律,旨在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有序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这部新修订的法律共16章262条,本次修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适应民航事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充实完善规范民用航空活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支持民航制造业、运输业、低空经济发展的各方面制度措施,对于推动民航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明确,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设计、生产、进口、维修和飞行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适航许可,按照规定无需取得适航许可的除外。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进一步强化民用航空安全保障,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明确,禁止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激光”,对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禁止行为作出具体列举,规定航空运输企业、民用机场安全运营保障能力不足时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此外,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还对法律责任等有关条款予以完善。
在通用航空管理方面,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对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准入条件和监管方式作出系统性重构。与旧法将"非经营性备案、经营性申领经营许可证"作简单二分不同,新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将通用航空许可证名称由"经营许可证"调整为"运营许可证",更强调运行能力。这一调整,不仅是名称从“经营”到“运营”的改变,更是监管重心的根本转移,从审查“是否具备经营资格”转向核准“是否具备持续安全运营的能力体系”。准入条件的具体化实质上抬高了通航运营门槛,推动通用航空从"能进场"向"能安全运行"转变,为低空经济有序放开筑牢制度底座。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
第一节 民用航空器国籍
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三章 航空人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 组
第四章 民用机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运输机场
第三节 通用机场
第五章 空中航行
第一节 空域管理
第二节 飞行管理
第三节 飞行保障
第六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第三节 运输凭证
第四节 承运人责任
第五节 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
第六节 旅客权益保护
第七章 通用航空
第八章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
第九章 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
第十章 对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
第十二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三章 发展促进
第十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 附 则